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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國聯二手車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guī)報廢汽車單位。
案情摘要
案例:甲駕駛報廢汽車上路行駛,天津哪里辦理報廢車,被乙攔
ask****955 吉林-長春 交通事故責任咨詢 2021.05.23 14:41:08 418人閱讀
案例:甲駕駛報廢汽車上路行駛,被乙攔截并處罰,甲拒不配合,天津報廢車,并稱乙酒后執(zhí)勤,稽查部門到場對乙進行酒精測試,證明乙并未飲酒。交管部門以甲的行為為由,對其處以罰款200元。后交管部門監(jiān)察處以該處罰明顯過輕為由,對甲改處以10日的行政處罰,甲不服,提出復議,復議結果為重新處罰,交管部門遂將處罰改為行政15日。 問題1:交管部門將原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變更為行政10日的行為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問題2:交管部門在復議機關要求其重新處罰后,將原行政10日的處罰變更為15日的做法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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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原因;當事人放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責任追究及后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天津報廢車回收,當事人馬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方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趙某無責任。
案例五
★簡要案情:2022年8月6日16時許,楊某某駕駛寧E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338國道1649公里處,在道路北側由北向南倒車時,與行駛至此的吳某駕駛寧E號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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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同時把江某順、林某龍、何某水、賴某光、吳某義等人也作為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為明知是已達報廢標準的車輛還進行轉讓,才引發(fā)了這起交通事故。
詔安受理案件后,經辦法官詳細了解案情。其中原告對于肇事者胡某聰的訴請部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無較大爭議。對肇事車輛的所有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連帶責任進行梳理。原來,該肇事車輛閩06-20056號中型拖拉機,系江某順2005年購買、2007年轉賣給被告林某龍,林某龍于2007年將車賣給何某水,
企業(yè): 天津國聯二手車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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