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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與服務外包的區(qū)別
勞務派遣與服務外包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fā)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它們的之間區(qū)別是: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
2、用工單位對服務外包單位的員工不進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由服務外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確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時間進行勞動。
3、服務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確定的勞務單價根據完成的工作量結算,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事”;勞務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時間和費用標準,根據約定派遣的人數結算費用,其合同標的一般是“人”。
4、違1法的后果不同。服務外包適用《合同法》,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按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發(fā)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員工基本上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中,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外包的法律關系受《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一般以雙方約定為準 勞務外包注意事項:
承包商應具備相應的勞動合同資格、就業(yè)資格和安全生產條件。一般來說,在實踐中,取得合同資格的法人單位已通過行政機關的安全生產檢查。企業(yè)應在單位資質有效期內注意合同的有效期。一旦行政機關撤銷承包人資格,企業(yè)應及時終止勞動外包合同。
施工外包合同應全額按時支付工程價款 對于建筑工程的外包,根據我國建筑法的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對實際施工人范圍內的未支付工程價款負責。 因此,企業(yè)應按照工程外包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向承包人支付款項,否則,如果實際施工人受到損害,發(fā)包人可被列為被告,發(fā)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簽訂合同時,盡可能約定承包商負責作業(yè)現場必要的安全保護,承包商應自行準備作業(yè)所需的設施設備和安全保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