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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29 09:32  






?自書遺囑有什么要注意的

  1、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2、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寫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涂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于涂改、增刪處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其涂、增刪的內容無效。

  3、遺囑須注明年、月、日

  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后的準據。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自書遺囑見證人的必備條件

  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guī)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財產繼承的特征有哪些?

財產繼承的特征有哪些   (一)財產繼承的發(fā)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而發(fā)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fā)生的法定原因。   (二)財產繼承的主體范圍具有限定性。公民后,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三)財產繼承的客體范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fā)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四)財產繼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fā)生變更,要么轉移給繼承人,要么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時發(fā)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于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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