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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4-22 04:52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約定任意解除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條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fā)生變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根據(jù)《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隨意約定任意解除權,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穩(wěn)定性將無從談起,訂立合同的初衷將不復存在,必將對經濟秩序造成毀滅性地打擊。


公用企業(yè)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公用企業(yè)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的規(guī)定:公用企業(y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的經營者的商晶,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1993年12月9日行政管理局發(fā)布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yè)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20號令”)。依照該規(guī)定:公用企業(yè),是指涉及公用事業(yè)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shù)刃袠I(yè)的經營者。根據(jù)該規(guī)定,公用企業(yè)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yè),在市場交易中不得實施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產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招標中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

招標中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5條規(guī)定:者不得,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招標是一種競爭性締約方式。在招標過程中,如果招標人與人或人之間相互,使招標的競爭性降低或喪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標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招標中的限制競爭行為可分為兩類: 類,者之間,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第二類,者和招標者相互排擠競爭對手。 判定類行為的要點在于:,行為主體是者,既可能是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體者; 第二,在客觀方面,者之間實施了行為,其方式如進行聯(lián)絡、進行協(xié)議、作出共同安排等; 第三,的目的是通過某種安排排擠其他者或使招標者得不到競爭利益,即理想的價位及其他合同條件。 判定第二類行為的要點在于:,行為主體包含兩方,即招標者和者;第二,在客觀方面,招標者和者之間有共謀行為;第三,這種共謀行為目的是為了讓參與共謀的者中標,以排擠其他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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