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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證據效力及認定
電子郵件證據效力及認定 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來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但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審理一起8848網上買賣案中,在國內次將經過公證取得的電子郵件作為定案依據。 由于電子郵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均是,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密碼,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臺聯(lián)網的計算機在該用戶名所對應的電子信箱上收發(fā)、刪除電子郵件,因此,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往往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 對于收到的電子郵件,一般人無法直接修改其內容,因為收件箱中的電子郵件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如果純電子郵件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fā)件人、收發(fā)件人的網址、收發(fā)件時間等詳細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結合其他補強證據認定。 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想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采用公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打開及打印內容的過程全程公證,將公證書提交。或將載有電子郵件的軟盤交到,由主持雙方在場打開郵件并打印內容。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的規(guī)定構成的行為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的規(guī)定構成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事實,或者根據《法》5條項的規(guī)定,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事實,僅是指發(fā)現(xiàn)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行為發(fā)生。至于整個的過程、的具體情節(jié)、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從法律的規(guī)定上我們不難看出,想立案
從法律的規(guī)定上我們不難看出,想立案首先的有事實,也就是說你報案的這個事情確實,你提供的信息或者材料能證明這個人了,存在社會危害性,這個證據和材料不需要非常的完善,只要能證明這個人有的行為,至于其是否構成或者是屬于預備、未遂還是既遂,這個不用考慮,只要有行為就行,具體構不構成,犯什么罪這個是需要立案后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