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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對于哪一種合同,違約的話都需要付出相應的代價,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對于買賣合同糾紛中違約金的一些解析吧: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jù)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xié)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shù)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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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人們在購買物品時,一般都會先檢驗一下,看看貨物是不是能夠達到自己的要求。但是也會有人在買到貨物之后沒有進行檢驗,一年或者是更長的時間之后才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這時應該怎么辦呢?
《合同法》57條規(guī)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guī)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guī)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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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發(fā)展離不開買與賣的行為,而由于各人的思維不同,在買賣過程中,會很容易出現(xiàn)合同糾紛。解決合同糾紛是需要明確管轄地的,那么買賣合同糾紛管轄地的準確定位是怎樣的呢?我們來看一下吧。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1992年7月14日)第十九條:'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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