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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功能與作用
商標是法律賦予經營者對其品牌進行保護的權益,亦是商品或服務的表彰標志和信譽象征,更是向消費者展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及品質保障。商標作為產品或服務產品質量保證的可靠指示器,許多消費者在購物時往往更看重商標;且越是簡約或歷經時間驗證的商標更易于進行相應的擴大宣傳,使得商標已成為獲取營銷成功的重要。
商標的概念
“商標”是19世紀傳人我國的外來詞,英文“Trade-mark”。我國對此曾有“商標”、“商牌”、“貨牌”等譯法,后來逐漸統(tǒng)一固定譯為“商標”。在我國,早使用商標可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遠占時代。
品牌和商標的概念
品牌和商標,都是用以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不同種類、不同品質產品的商業(yè)名稱及其標志。但在企業(yè)的營銷實踐中,品牌和商標并不完全等同,商標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品牌,屬于品牌的一部分。
商標的分類有多種,常用的是按照商標的用途進行分類。
1.商品商標
商品商標是商品的標記,是指為了將自己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qū)別而使用的標記。商品商標是商標的基本表現形式,過去的商標法只保護商品商標,1993年進行商標法次修改時將商標的保護范圍擴大到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2.服務商標
也稱服務標志(記),是指用來區(qū)別于其他同類服務項目的標志,如航空、郵電、等單位使用的標志。
巴黎公約所規(guī)定的商標,只是指商品商標,不包括服務商標。TRIPS協(xié)議將巴黎公約有關商標的許多規(guī)定擴大到了服務標記。
3.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xié)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消費者表明使用該商標的集體組織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共同的特點。如佛山陶瓷、順德家電等。該類商標不可轉讓。
4.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jiān)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又稱為“統(tǒng)一質量標志”。如國際羊毛局注冊的“純羊毛標志”,注冊的“綠色食品標志”等,該類商標的注冊人不得自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