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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yè)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yè)的商號權不能等同于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guī)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折疊
中國著作權法同時規(guī)定了一些例外的情況,比如為了個人學習和欣賞而使用別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了介紹或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既不需要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這些情況都不看做是侵權。知識產權包括哪些權利,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再如何分類,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涉及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但在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權利人明確聲明未經同意不得使用的,須事先征得權利人的同意,二是權利人未明確聲明的情況下可以不用征求權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報酬,但在使用時必須注明作品的出處和作者,否則一樣構成侵權。在前文所述的美國"知識產權工作組"所提交的《知識產權與全國信息基礎設施》報告中,該工作組建議將信息傳輸--將作品從計算機某一終端通過網絡以數字信號形式發(fā)往另一終端的行為也視為發(fā)行,由著作權人專有。一、著作權與工業(yè)產權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fā)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雖然該報告聲稱這一修改并未創(chuàng)設新權利,但這種限制實際上更改了發(fā)行的概念。因為傳統(tǒng)意義上的發(fā)行是向公眾提供作品復zhi件的行為,發(fā)生了作品載體的轉移;而在信息傳輸中,僅有作品信息的傳遞,并無載體的實際轉移,該信息仍存在于輸出計算機的內存或相聯的存儲設施之中,"因此很難把傳輸歸入發(fā)行的概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