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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保單系數是什么
新保或上年發(fā)生一次賠款系數為1.0,上年發(fā)生2次賠款系數為1.25,上年發(fā)生3次賠款系數增加為1.5,上年發(fā)生4次賠款系數為1.75,上年發(fā)生5次及以上賠款系數則升至2.00。 新規(guī)還對爭議較大的“失效或審驗未合格”等15項內容進行了刪減,將三者險中“被保險人、駕駛人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列入承保范圍,擴大了保險保障范圍。以前因第三方造成保險事故,若雙方爭執(zhí)不下,只能等部門劃定責任之后,才進行賠付。改革后被保險人可向第三方索賠,也可向本人的保險人索賠,保險人賠償后可代為追償。
什么是保險_保險知識
什么是保險 一、什么是保險,什么是保險罪 保險是指以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guī),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的行為。 保險罪是指以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guī),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因此,區(qū)別罪與非罪的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罪。 二、保險罪的標準 根據《《人民、關于經濟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guī)定》,進行保險活動,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也就是說,只有個人數額在一萬以上,單位五萬以上的,才可構成保險罪,否則都屬于違反保險法的行為,受到相應的處罰,不會受到處罰。
采用行政方式處理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糾紛的益處
采用行政方式處理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糾紛的益處 (1)因為社會保險費的按時足額征繳是一種法定的具有賦稅性質的行政強制征收行為,將其作為一般勞動爭議處理不僅因仲裁時效過短而難以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且也易引發(fā)用人單位運用時效逃避法定繳費義務等問題。雖然社會保險的辦理一般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但由于社會保險的參加及其征收對象、征收時間、征收標準的強制性,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對社會保險的約定畢竟不同于勞動合同的其它條款。 實際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的參加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并無選擇的余地,無論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均不產生實質影響。從立法趨勢看,將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交由行政機關專門負責是一種必然,《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已對此作出了規(guī)定。因此,對在此以前發(fā)布的《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人民解釋中的相關規(guī)定應作限制解釋。 (2)通過稽查、復查、行政復議等行律渠道處理該類爭議,不僅在程序上更便捷有效,而且充分體現出稽核是一種公權利的行使,依據國際慣例和法理精神不宜設定時效制度、不受申訴時限的影響。因此,將未按時足額繳費產生的爭議歸為行律處理范疇,不僅還征繳的行政性以本來面目,更是管理的一項長足進步。
保險合同生效前還必須具備以下有效條件
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 除此之外,保險合同生效前還必須具備以下有效條件。 1、主體合意。 所謂主體合意,主要指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基礎—亡的合意,是建立在大誠信基礎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對他方的限制和強迫命令,都會使合同無效。 2、客體合法。 所謂客體合法,是指投保人對于投保的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能夠在法律上有所主張,為法律所保護。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3、雙方權利、義務對等。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投保人以承擔交付保險費義務為代價換取保險人對其遭受保險事故損失進的經濟保障;保險人則以承諾對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事故損失時提供經濟保障為代價,贏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是以公平合理的保險費率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