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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1、用工單位應明確外包單位從事勞務外包的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然后由外包單位工作人員完成用工單位定工作崗位的工作任務。
2、用工單位應為外包單位員工提供工作場所、工具等。
3、由用工單位必須參加外包單位用工人員面試,對于頭一次上崗的外包單位員工,用工單位將對其進行管理制度、安全及操作規(guī)程等方面的培訓;
4、用工單位應尊重外包單位員工的民族習慣和宗族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別不同鄙視外包單位員工。
5、用工單位有權要求外包單位及時更換人員,同時外包單位必須保證出勤人數(shù),不影響用工單位的生產(chǎn);用工單位有權抽查外包單位員工的勞動合同、身份的證明等,外包單位及其員工應配合用工單位的抽檢。
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是否必須有資質(zhì)?如無資質(zhì),其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無相應資質(zhì)而經(jīng)營勞務派遣業(yè)務,首先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但在民事關系上,不應認定此時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有例外,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xù)或者被撤銷、吊銷的,已經(jīng)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不過,用工單位與無資質(zhì)的機構(gòu)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存在過錯,應與派遣單位一起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
員工能否要求和派遣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基于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單位的性質(zhì)明確界定為用人單位,而不是職業(yè)介紹或中介性質(zhì)的機構(gòu),在國家沒有新的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用人單位所有的勞動用工義務,包括與勞務派遣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若勞務派遣公司不希望與被派遣員工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建議與被派遣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不應超過9年。若超過9年,即屬于明知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工的,就應當承擔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勞務派遣一般計稅方式下,可以全額開具專用發(fā)1票,差額計稅方式下,差額部分開具普票,其中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1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1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1票。
建筑勞務分包不可以差額開票,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1票時,應在發(fā)1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的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