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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除名制度是什么意思?
股東除名制度 所謂股東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將違反義務的股東從股東名冊中去除,強制其退出公司,終止其與公司和其他股東的關系,使其喪失在公司的股東資格的法律制度。 《公》沒有明確規(guī)定股東除名制度,但高于2011年2月發(fā)布的《公解釋三》7條對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確立了有限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給予除名的制度,7條有兩款,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jīng)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院不予支持。”第二款:“在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下,人院在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上述規(guī)定總體上確認了現(xiàn)行股東資格解除規(guī)則。
法律規(guī)定有任意解除權的后果
.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后果 根據(jù)《合同法》第9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奔热环梢?guī)定有任意解除權,權利的行使顯然不可能構成違約,無法按違約處理,不能適用《合同法》07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權后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預期利益)的損失,而且約定的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也無法適用。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 法律(民事)責任競合,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產生,而這些責任之間相互沖突的現(xiàn)象。法律責任競合是法律上競合的一種,它既可可發(fā)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責任等之間的競合,也可發(fā)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上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在中,責任競合常常表現(xiàn)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比如出賣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買受人向出賣人既可主張侵權責任,又可主張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其一,這種情況即是民事法律責任的競合。 對于法律責任競合的處理: (1)一般規(guī)則。對于不同法律部門間法律責任的競合,一般來說,應按重者處之。如果相對較輕的法律責任已經(jīng)被追究,再追究較重的法律責任應適當考慮折抵。 (2)實踐做法。①目前在實踐中,法律責任的競合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對這種法律責任競合的性質及法律上如何處理,理論上存在爭議,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也有所不同。②根據(jù)我國合同法22條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即在發(fā)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允許受害人選擇其中一種責任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