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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手車過戶常用解決方案「國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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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10-22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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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作者:天津國聯二手車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guī)報廢汽車單位。

報廢車出事故賣家有連帶責任

【案例】

“李某沒有把車轉賣給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價格賣給陳某,我只是幫他賣車而已。”楊某聲稱只是出于好心幫好友李某賣車,自己無責。

根據《高人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對何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認定后,陳某賠償何某經濟損失15.6萬元,李某、楊某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





在本院向被告鄭某甲送達應訴材料過程中,經調查核實,鄭某甲駕駛報廢平板大貨車系其父親鄭某丙向儲某所借(被告鄭某丙、鄭某甲家也有一輛報廢的平板大貨車,因車輛正在修理,故向儲某借用),后鄭某乙需用平板車運送挖掘機,故打電話找鄭某丙要回平板貨車,在鄭某甲將大貨車送還給鄭某乙的途中撞上了原告鄭某丁,故本院依法追加鄭某乙、儲某、鄭某丙為本案的共同被告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guī)報廢汽車單位。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經將該案肇事車實際轉讓給了張某,交付時車輛尚未報廢也通過年檢,交易價格也屬正常。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律師評析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明確規(guī)定,轉讓拼裝車、報廢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由轉讓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典》與《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只是表達技術上稍有差異,《典》的表達更加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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