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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即危險房屋。21、受火災、臺風、雷擊、雪災、白蟻侵蝕、化學物品腐蝕及汽車撞擊等災害導致的房屋結構性損傷。 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危房鑒定標準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地方各級財政、發(fā)展改革、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要切實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地方補助資金,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危房鑒定標準
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 定本標準。
2、本危房鑒定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yè)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保護建筑。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 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4、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zhí)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guī)定。
危房鑒定方法:
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 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tài)和發(fā)展趨勢,分析,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fā)生危險的判斷上, 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5、在歷史狀態(tài)和發(fā)展趨勢上, 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fā)展趨勢。
建筑抗震鑒定 :
1、對于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要求或規(guī)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已經提高的建筑,特別是提高了抗震設防類別的中小學校舍和醫(yī)院建筑,需重新核查抗震措施、驗算抗震能力,對建筑的整體抗震性能進行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
2、對于經過改造但改造設計未考慮現行的抗震設防要求的建筑、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建筑,需重新核查抗震措施、驗算抗震能力,對建筑的整體抗震性能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