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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如何行使共同財產所有權?
夫妻一方在處理共同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的發(fā)生及其后果而不作任何否認表示的,即視為同意,事后該方不得以自己未參加處理為由否認處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無從知道夫妻一方的行為屬于擅自處分行為的,則該處分行為仍屬有效。
一方因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給配偶造成損失的,則應當給予賠償。
因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例如,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的親戚朋友所產生的債務;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卻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所產生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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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中的債依據債務關系的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據法定產生,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為債務人。按照債務承擔,債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屬于由夫妻承擔連帶責任的連帶之債,也就是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來歸還,即使在夫妻離婚后也由夫妻共同歸還。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0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0病所欠的債務;
5、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修改后的婚姻法首0次規(guī)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并以列舉的方式從五個方面對個人財產的范圍作出了界定。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guī)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
則適用法律規(guī)定。我國1980年婚姻法未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簡稱2001年婚姻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首0次規(guī)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F(xiàn)就實務中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范圍作一些粗淺的探析。
一、婚姻法對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規(guī)定
世界上不少國家的婚姻立法對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都有較明確的規(guī)定,如法國民法典第1404條規(guī)定,下列財產即為婚姻期間取得者按其性質為各自的財產:屬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常布制品,賠償身體或精神上損害的訴權、不能讓與的債權及補助金,以及更廣而言之,一切具有個人特點的財產及專屬個人的權利。我國1980年婚姻法未對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作出明確規(guī)定。為適應當前夫妻財產關系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特點,有利于劃清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的界限,減少糾紛,維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2001年婚姻法第1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從而把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并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及財產的性質將夫妻個人財產分成五個方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