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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區(qū)合同效力規(guī)定咨詢優(yōu)選商家 擅長民事案件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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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07 11:27  






法A院審判人員回避相關規(guī)定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A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院長擔任時的回避,由審判委A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決定。

人A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A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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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A院審案哪些情況可以延期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A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員簽名。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2、法A院審理案件應多久宣布

人A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書。宣告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A院。宣告離婚,必須告知當事人在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人A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A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A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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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事實無需舉證?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A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A翻的除外。

當事人向人A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A院核對無異的件或者品。

2、證據是國外作出的可以用嗎?

當事人向人A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

當事人向人A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臺灣地區(qū)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xù)。當事人向人A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3、雙方都無爭議就一定不用舉證了嗎?

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A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1、哪些情況下應組織庭前交換證據?

 經當事人申請,人A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A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人A院認可,也可以由人A院指A定。

人A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A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2、證據交換多多少次?

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人A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3、哪些證據是新證據?

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A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A院調查A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A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4、新證據應在什么時間提供?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A院指A定的期限內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A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A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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