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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須知
一審請求一定要而且到位。
當事人起訴的目的是要終獲得財產(chǎn)利益,而且是可支配的財產(chǎn)利益,所以一審起訴的請求一定要而且要到位。有的案件如涉及到財產(chǎn)分割的案件,一輪打下來fa院并沒有對財產(chǎn)予以實物分割,而只是以份額分割,結果是誰也沒法對財產(chǎn)予以處理,該拆遷的仍不能簽訂拆遷協(xié)議,該出租的仍然不能出租,原因就在于一審請求沒有到位。導致當事人還得打第二輪官司。申訴與再審申請權,是由法律設定的當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請求guo家機關予以救濟保護的權利手段,都屬于訴權的范疇,因此,實務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有的合同糾紛案件,輪只解決了合同效力問題,但沒有解決財產(chǎn)問題,同樣需要第二輪。所以,請求到位,能夠避免訟累。
中該陳述的理由,要quan面陳述。
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與經(jīng)審理法官認定的法律關系可能不同,有的法官會很明確的向當事人釋明,當事人應該聽取法官的意見撤訴或者變更請求。一般為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終止的條件為有關機關決定再審或駁回申訴。有的法官雖然釋明,但當事人堅持自己的意見,或者有的法官沒有對當事人釋明,以上情形當事人應該考慮對方的答辯意見,并根據(jù)對方的答辯意見陳述理由,這樣雖然沒有提起反訴,但fa院裁判時會將你的意見記錄在案,并在中表述可以另案解決,如果當事人既沒有反訴,又沒有抗辯,則會造成當事人以后不能另案起訴,或者雖然另案起訴但不能得到fa院支持。
再審與重審的區(qū)別
1、再審,是指人民fa院對裁判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進行審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活動。通常情況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須維護其穩(wěn)定性和性,當事人不得再對此裁判確認的實體法律關系進行爭議,fa院也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該裁判。
再審以案件的裁判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為前提,并有嚴格的范圍和條件限制。再審作為存在于審級結構制度之外的救濟制度,與重審和上訴審存在根本區(qū)別。
1、重審,是指上訴案件被第二審人民fa院發(fā)回原審人民fa院重新進行審理,即當事人不服di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后,第二審人民fa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原審裁判確實有錯誤,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銷原裁判,發(fā)回原審人民fa院,由原審人民fa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其實,申請再審和申訴不一樣,申訴是一個民主權利,屬于廣義的訴權,具有'六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次數(shù)限制、沒有級別限制、沒有案件限制、沒有申訴主體限制和沒有針對機關的限制。
再審,為了糾正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錯誤,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的重新審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