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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司名稱變更后,關于變更前的債權債務問題。同樣的,公司名稱變更不代表公司主體的變更,之前的債權該要要,之前的債務也是該還還。以股改為例,根據《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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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固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的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無記名固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固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fā)生轉讓的效力。
經營范圍變更
當公司拓展新業(yè)務或者調整業(yè)務領域,就要及時去工商部門變更經營范圍。
新增經營范圍,如果涉及資的質審批時,需要及時申請相關資質。
高管信息變更
如果有董事、法人、監(jiān)事、經理等發(fā)生變動,要及時去工商部門進行變更。
這一項在實際經營中很容易被忽視,尤其是監(jiān)事這一崗位的變更。
根據《公司的法》第九條進行文義的解釋,“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在《公司的法》中被明確界定為“變更”行為而非“設立”行為。如將整體變更理解為股份公司的新設行為,則意味者在股份公司新設前有限公司發(fā)生了注銷,應按公司注銷程序進行請算,再由原股東再以請算后所得的財產出資設立股份公司。但《公司的法》第九條第二段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公司的法》并沒有根據請算程序處理公司的債權債務,而是基于“變更”行為直接產生了債權債務的繼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