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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管理規(guī)定,具體內容如下:
(1)在臂架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的多根物件必須捆扎靠,單頭或捆扎不牢不準吊;
(4)多孔樓板、積灰斗、手推的翻斗車未用四點吊時不準吊;
(5)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件,吊磚必須使用磚籠,并堆放整齊,木磚、預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wěn)妥,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埋入地里的板柱,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品不準吊;
(8)多機作業(yè)應保證吊重物距離不小于3m,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yè),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9)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10)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
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測:
1起重力矩限制器是塔吊至關重要的安全裝置,起重力矩是至關重要的參數(shù),超力矩起重是很危險的事情,弄不好會導致機毀人亡,檢測合格后,能否采用象供電局對電表采用的鉛封形式,并配以照相取證,值得同仁商討;不允許任何人塔吊檢測合格后再調力矩限位。
2起重量限制器同樣也是很重要的安全裝置,其作用一是保護電機,不至于讓電機過多超載,再一方面是發(fā)出信號及時切換電機的極數(shù),不至于發(fā)生高速檔吊重載,防止起升機構出現(xiàn)反轉溜車事故。
賃塔式起重機有租入和租出兩種情況,均不改變其原有產(chǎn)權隸屬關系。租賃方式有隨機帶人,單機不帶人的承包制和收取臺班費方式。不論哪種方式的租賃合同,應按有關規(guī)定計取租金。
塔吊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工程任務和機械的工作量;塔吊租賃塔式起重機的型號、規(guī)格和數(shù)量;租賃的時間;雙方的經(jīng)濟責任;運輸方式和退還地點;原燃材料的供應方式、租賃費用的結算方法等。
可分為能進行折疊運輸,自行整體架設的快速安裝塔式塔吊和需借助輔機進行組拼和拆裝的塔式塔吊。能自行架設的快裝式塔機都屬于中小型下回轉塔機,主要用于工期短,要求頻繁移動的低層建筑上,主要優(yōu)點是能提高工作效率,節(jié)省安裝成本,省時省工省料,缺點是結構復雜,維修量大。需經(jīng)輔機拆裝的塔式塔吊,主要用于中高層建筑及工作幅度大,起重量大的場所,是建筑工地上的主要機種。作業(yè)中避免碰撞安全鎖,作業(yè)后做好防護工作,防止雨、雪等雜物進入安全鎖內。